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委员作用,保证我院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评定机构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我院的学士学位初评工作。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办,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管理、组织上报工作。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人。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教研室授权专业的规划、初审工作;
2.学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的审批;
3.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4.审议学士学位申请;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作出不授予或暂缓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和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5.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和教研室特点,制定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政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3.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学业成绩
1.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考核具有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实践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创作等),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按学校要求通过国家相应的等级考试。
4.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并按学校要求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
三、学士学位限授条件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学业成绩曾达到以下标准:
1.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与限选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
2.各学期必修与限选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5学分;
3.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二者学分之和的10%(含10%)以上者。
(三)考试舞弊者。
(四)以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者。
(五)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包括毕业理论考试、技能考试、毕业论文测试等)。
(六)生产实习中(包括教学及毕业实习)在实习单位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学位评定的工作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填写《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上述评定条件,对学生历年的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和各种实践环节)和品行鉴定,逐人进行检查登记和统计,全面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学生名单,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三)对于有争议的同学,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五)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