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更好地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使学院办出特色,充分发挥教学委员会在学院办学治学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2.教学委员会的工作由学院院长直接领导。教学委员会是学院对本院教学工作进行审核、认定、检查、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对本院办学方向、专业调整、课程建设开展全面审核、认定工作,对本院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开展全面评估,提出改进和改革的指令,对有关教学质量的各个环节实施指导,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控。
二、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1.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学院的办学方针,认真落实学院的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对教师及各教研室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开展检查评估,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召开学院教学工作专题会议,制订、审核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检查学院各教研室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负责本院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和课程建设等重大教学工作的研讨、论证和审核工作;
(4)负责审核、论证学院相关部门、委员会组织的教学质量调查结果,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认,下达整改指令;
(5)负责对本院管理质量考核和教师教学质量检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对一级教学事故做出认定裁决;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存在严重问题或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或个人,做出相应表彰、奖励或批评、责令整改、处罚的决定。
三、教学委员会成员
1.建立教学委员会工作制。教学委员会工作制是通过教学委员会委员对重大教学工作的审议、检查和指导,确立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方向,以达到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2.教学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教学委员会主任:学院院长
教学委员会副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
委员:主管和分管教学的院级领导、与教学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3.教学委员会委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高尚的师德风尚;
(3)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教育评价和教育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能力;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敢说真话,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5)身心健康。
四、本条例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