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院教师不断钻研、学习,提高教学业务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1.评估对象:凡在我院担任教研室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正式教师,不论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如何,均有义务接受教学评估并积极配合进行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由管理学院主管领导、各教研室负责人以及督导专家组成教学评估小组,在学校教学评估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评估方式:
(1)课程评估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一至二门课),评估对象为担任管理学院各专业主要课程的任课教师。
(2)全面教学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象为管理学院所有主干课程的任课教师。
(3)教学评估采取自评、同行互评、专家督导以及学生参评多方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在一个教学年度或一个完整教学周期内完成。
4.评估指标:参照省教育厅及学院发布的有关标准体系制订。
5.评估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作出评价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