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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助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0日 15:33信息来源:浏览量: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实施临时困难补助、开展勤工助学、办理缓交学费、给予学费减免等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标准统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两级机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监督。

1、成立以院系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奖助学工作的辅导员老师任资助专员,及各辅导员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同时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及数名学生代表(由所在班级或宿舍公开推选产生)为成员组成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推选出的学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每学年调整一次。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并备案。

第三章  认定工作原则与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9-10月进行。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50%以内。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只决定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次和名次,最终获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将由贫困生认定档次、名次和一学年内综合测评相结合产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我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每学年可根据新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两个档次。孤儿学生、烈士子女一般按照特殊困难档进行认定,并享受相应助学金资助。

一、学生申请进行认定的先决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进步,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良好,专业思想稳定;

(3) 遵守校纪校规,无纪律处分记录;

(4) 生活习惯良好,无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气;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现象;

(5)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校园文化活动,主动协助辅导员、班委、分团委开展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标准:

1、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勉强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住宿费,但难以或无法支付全部的书费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特殊困难学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法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也难以支付全部的书费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价格昂贵的高档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6、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凡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困难证明的;

8、有经常抽烟、请客和酗酒等行为的;

9、在读期间本人学籍发生相应变动者;

10、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本人生活费用基本有所保障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将作为学校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部署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印发有关资料和表格,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学生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招生办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新学年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各班学生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第十四条  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综合评议,同时结合同学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认真研究、初步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班级评议小组认定的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并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异议学生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通过的学生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逐级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教育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情况记录记入该生学生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主要依据,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对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上报及资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原则上不给予考虑。

第七章   助学金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出发点是一切为了学生,力争不让一个困难学生因经济原因而失学。为全面了解困难学生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在上报和发放助学金期间存在以下情况者停报或停止发放助学金:

1、一学期内出现一门科目不及格(限选和必修),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者;

2、 一学期内出现两门科目不及格(限选和必修);

3、 考试作弊;

4、 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及人文学院处分;

5、 在读期间本人学籍发生相应变动者不予上报或者立即报停;

6、 获得助学金后有不当消费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人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