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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 MPA 研究生校外兼职行业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4日 09:56信息来源:管理学院浏览量:

为加强我校与MPA 教育相关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合作与互动,借助公共管理行业部门优质资源发展我校 MPA 教育,为行业培养高素质公共管理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河南中医药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MPA 研究生校外兼职行业导师是指培养院校选聘的,实质性地参与教学培养工作的,具有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的中高层领导干部。我校根据培养需要,选聘在公共部门任职的处级及以上干部为我校校外兼职行业导师。河南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负责校外兼职行业导师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担任行业导师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恪守学术道德,能够履行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

2. 现任或曾任政府机关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3. 在公共管理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4. 有充裕的时间进行 MPA 课程的教学以及论文指导;

5. 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 56 岁。

第三条 行业导师的遴选,根据研究生院工作进度安排。凡符合行业导师资格要求,愿意并有能力承担指导任务的人员,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行业导师申请人员需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MPA研究生行业导师简况表》(见附表),交河南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一般为 3-5 年,到期后由所在院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行业导师享有河南中医药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的称号。行业导师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可提出终止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业导师协助校内第一导师开展 MPA 研究生实践教学、论文指导工作。行业导师通过指导研究生取得的各项成果,成果第一权属单位原则上应为河南中医药大学。行业导师享有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权,署名位次与署名方式可根据实际承担的研究生指导工作量,与校内导师协商解决。

第七条 管理学院负责日常与行业导师的沟通交流,并召开行业导师培训及教学工作研讨会,介绍教学和管理的特点、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相关教学资料,交流研究生培养心得。

第八条 对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行业导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行业导师如不能正常履行导师岗位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时,学校将取消其资格。由院部提出书面报告,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附表:河南中医药大学MPA研究生行业导师简况表